投融资协同服务平台建设财政惠农、支农政策清单(0720)

创建全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投融资协同服务平台建设财金支农政策

清   单

 

财政补贴政策

一、农业补贴政策

(一)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

政策依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21〕25 号)。

联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力(健康养殖)5583261;罗晓燕(中药材、农旅融合)5583191;岳红(农产品加工、销售、品牌创建、专卖店等)5583513。县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牛辉(猕猴桃)5221807。

奖补对象:在苍溪县域内从事“三大百亿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且从未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主体。

奖补原则:“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1.猕猴桃

1新植猕猴桃

奖补条件:种植户新植 5 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植 20 亩及以上,企业连片新植 100 亩及以上的标准化猕猴桃园。第一年达到规划选址科学合理、改土培肥到位、开沟垒厢规范、苗木健壮、栽植合格的;第二年完成苗木稼接和架杆架线搭设且质量合格的;第三年达到园内管理规范、苗木健壮并全部上架、架面绑缚整齐,厢面间作无杂草、沟渠清顺排灌通畅。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新植猕猴桃园,每亩补助 1500元,分三个阶段验收合格后,三年兑付,第一年每亩兑付700元,第二年每亩兑付300元,第三年每亩兑付500元。     

2低效园改造

奖补条件:种植3年以上,苗木长势及效益较差的现代农业猕猴桃园区和乡镇建成 20 亩及以上的猕猴桃低效园。第一年完成土壤培肥、补植、嫁接或品种改换,架杆架线修复;第二年嫁接苗木全部上架,长势良好,试花投产,补植实生苗木全部嫁接。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猕猴桃低效园,每亩补助 1000元,分两个阶段验收合格后,两年兑付,第一年每亩兑付 600元,第二年每亩兑付400元。

3避雨栽培

奖补条件:有水源保障并初见效的猕猴桃园,建成5亩及以上的钢架、铝合金结构避雨大棚,溃疡病防治效果明显,苗木长势健壮良好。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猕猴桃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4水肥一体化设施

奖补条件:种植户 5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20 亩及以上,企业100亩及以上,配套水肥一体化微喷灌设施,苗木长势健壮良好。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每亩补助5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5冷藏库建设

奖补条件:规模在50吨及以上。

奖补标准:参照《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目录(2021)》标准,补助不超过总投资规模的 40%,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6生态红心猕猴桃

奖补条件:种植红阳猕猴桃3亩及以上,按生态(有机)猕猴桃种植规程生产,不用任何外源激素,单果重60g以上,果实干物质含量达到20%以上,亩产商品果300kg及以上,实行订单生产。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基地每亩补助5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7猕猴桃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奖补标准: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00 万元及以上,主要用于奖励猕猴桃品种选育、高抗溃疡病新品种引进示范栽培、溃疡病防治攻关、实用新技术应用推广、种质资源保护、无病毒猕猴桃苗木应用推广等。

2.中药材产业

奖补品种:瓜蒌、丹参、黄精、白及、天麻。补助品种可根据市场前景、发展优势和龙头企业带动等客观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具体品种由县级各部门推荐,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

1药材种植基地

奖补条件:种苗优质,出苗率 85%以上,长势良好,集中成片;散户种植面积5亩以上,规模户(含企业、专合组织、业主)30亩以上;水肥一体化10亩以上。

奖补标准:散户补助200元/亩;规模种植户补助500元/亩;水肥一体化补助5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2种苗繁育基地

奖补条件:建设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5 亩以上,建设标准为钢架大棚设施。

奖补标准:按照棚内面积每亩补助 500 元,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3烘干房建设

奖补条件:烘干房标准化,且设施设备齐全。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热泵加热式热风烘房,规格1吨/批(总干燥面积100m 2)补助2.5万元,最高补助 10 吨。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3.健康养殖产业

1种业体系建设

良种引进

奖补条件:取得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牛羊扩繁场、犊牛和羔羊繁育场在其他有种畜禽经营资质的种牛羊场引进的良种母牛、公羊、母羊。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验收合格后,引进的良种母牛每头一次性补助 2500 元,良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助 1500 元,良种母羊每只一次性补助 800 元,单个养殖场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犊牛繁育

奖补条件:存栏能繁母牛 5 头及以上的养殖场(户),饲养的能繁母牛繁殖的犊牛。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验收合格后,每头犊牛一次性补助1000元。

冻配站点

奖补条件:新建标准化牛人工授精冻配站点。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验收合格后,每个站点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广元灰鸡”推广

奖补条件:养殖场从广元灰鸡种鸡场一次性购买“广元灰鸡”2000只以上,且能提供引购地检疫证明、种鸡场购买发票和销售出场检疫证明。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按引购量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当年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2养殖场(户)圈舍建设

新(扩)建肉牛羊养殖场(户)

奖补条件:新(扩)建标准化肉牛养殖圈舍 200 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牛 30 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圈舍100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羊50 只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验收合格后,按圈舍主墙体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200 元,单个养殖场(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改建肉牛羊养殖场(户)

奖补条件:利用现有废弃闲置养殖场(废弃闲置的肉牛羊养殖场除外)改建成标准化肉牛养殖圈舍 200 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牛 30 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圈舍 100 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羊50只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验收合格后,按圈舍主墙体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

大型土鸡规模养殖场

奖补条件:新(扩)建存栏土鸡2万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22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年孵化或年育雏土鸡10万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孵化或育雏设施设备齐全的孵化场或育雏场。

奖补标准:土鸡养殖场、土鸡孵化场或育雏场,各补助3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分两年分别按照70%和30%比例给予补助。

一般规模养殖场

奖补条件:新(扩)建存栏土鸡 5000 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600平方米以上。

奖补标准:按圈舍面积(墙体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经验收合格后,分两年分别按照 60%和40%比例给予补助。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圈补助,按本年度实际到位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量确定奖补条件和标准,再给予补助。

3秸秆氨化和饲料青贮

秸秆氨化池、青贮池建设

奖补条件:用于肉牛羊养殖建设的秸秆氨化池、青贮池达100立方米及以上。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每立方米一次性补验收合格后,每立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

秸秆收储

奖补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营主体(肉牛羊养殖场户自收自用的除外)收储秸秆用于肉牛羊养殖,年收储秸秆量50吨及以上。

奖补标准:建设的收储、加工厂房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元,每收储1吨秸秆一次性补助50元。

4专业村建设

奖补条件:建成年出栏肉牛1000头及以上的肉牛养殖专业村、或年产犊牛500头及以上的肉牛繁育专业村、或年出栏肉羊5000只及以上的肉羊养殖专业村。

奖补标准:每个肉牛专业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6万元,每个肉羊专业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4万元。

   5新型经营主体

奖补条件:创建成国家级和省级健康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奖补标准:按创建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2万元。

(6)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基地)

畜禽水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奖补条件:创建成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

奖补标准:按创建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8 万元、3 万元。

稻渔种养基地和标准化鱼池建设

奖补条件: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连片建设50亩以上和标准化鱼池连片建设20亩以上。

奖补标准:建成稻渔种养基地和标准化鱼池,每亩分别补助500元、1000元。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水产苗种良繁场建设

奖补条件:建成投产的省级、市级水产苗种良繁场。

奖补标准:按照省、市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8万元、3万元。

7粪污资源化利用

新建有机肥厂

奖补条件:新建年生产能力 5000 吨以上,正常投产经营半年以上的有机肥厂。

奖补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新建沼液处理机构

奖补条件:新建年处理50000立方的第三方沼液集中处理机构。

奖补标准:新建沼液集中处理中心补助10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4.农产品加工

奖补条件:在全县新(扩)建的猕猴桃、中药材、肉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

奖补标准:企业新(扩)建厂房按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中央、省、市项目资金补助且补助金额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不重复享受;补助金额不足的,县财政统筹资金补足差额。租用厂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分年度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为3年,分别按第一年 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给予补助;新购买并投入使用农产品加工设备按采购总金额的 5%给予补助(以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为准);年产值达 3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猕猴桃加工企业年产值达到 1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按当年纳税留县部分的 50%奖补,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同类项目资金补助及招商引资政策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农产品营销

1电商企业农产品网上销售

奖补条件:通过电商平台外销本地农产品年网销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且能够提供完整的网销依据。

奖补标准:按电商平台年网销额首次达到的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2电商示范企业评奖

奖补条件:被国家、省、市、县评奖的电商示范企业。

奖补标准:按评奖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 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3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农产品网上销售

奖补条件:电商年网络农产品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综合服务站点。

奖补标准:按电商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的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 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4外贸出口

奖补条件:县域内从事三大百亿产业的生产型及外贸型企业,按照出口额给予奖励。

奖补标准: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外贸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 元,对贸易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外贸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6.品牌创建和推广

1获得驰名商标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全国驰名商标。

奖补标准: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证明商标。

奖补标准: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获得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成功获得国家级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奖补标准:获得系列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认证基地转换

奖补条件:按照有效期内有机认证证书上种植(养殖圈舍)面积核定补助金额,以种养企业(个体)购买有机投入品和绿色防控物资等实物金额依据补助。

奖补标准:在有机认证基地转换期内,对取得有机转换认证的单位,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其中取得有机猕猴桃转换和认证基地,每亩每年补助150元。

5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认证

奖补条件:以获得有机认证证书或绿色产品证书为准。

奖补标准:对新认证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转换期内的认证费用到正式取得有机认证的费用,县财政一次性统筹补助4万元有机认证费。凡获得有机认证后有重大违规行为,再次进入转换认证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7.农旅融合

1主体菜系

奖补条件:鼓励研发推出雪梨、山珍、药羹、猕猴桃等土特产为食材的名宴名菜,经县级以上、国家级以下餐饮专业机构认定。

奖补标准:餐饮企业利用本地食材开发新菜品,申报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各类厨艺比赛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补助,比赛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一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奖励。

2新(改)建康养农庄

奖补条件:床位 20 张以上,就餐 100 人以上。

奖补标准:每个农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3农业观光(药)园

奖补条件:建成具观赏、休闲的农业观光(药)园 100 亩以上;达到日均接待人流量、购物点、餐饮、住宿、停车位、厕所等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标准。

奖补标准:每个农业观光(药)园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8.专卖店建设

1红心猕猴桃产品专卖店或旗舰店

奖补条件:统一区域品牌(标准)、标识、宣传模式和品种展示,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店面室内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

奖补标准:在省会城市新建红心猕猴桃产品专卖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2剑门关土鸡专卖店

奖补条件:在省会、地级市、县级城市建成统一标准的剑门关土鸡专卖店。

奖补标准:按建成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 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

(二)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溪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苍农〔2021〕144号)

联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晋 5583978。

1.补贴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限额内执行。

2.补贴种类:参照四川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

3.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县补贴资金将优先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主购买的新型环保节能机械、特色经济作物管理机械和大宗农作物耕种收环节的智能农机倾斜。

4.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的补贴标准执行,同一类型大中型农业机械(小型农机除外),年度内单个农户原则上享受补贴不得超过 3 台(8万元),单个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原则上享受补贴不得超过 5 台(15万元),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享受补贴不得超过 10 台(30万元)。

5.补贴程序和操作流程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实施。

1发布公告。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自主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在任何一家实体店或网店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购机后,补贴机具经销商要对购机者进行操作培训并如实开具正式发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己的购机行为和购机真实性负责,并对所购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3办理牌证。凡应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牌证后方可申请补贴。

4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应及时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如实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登记核查表。各乡镇在收到购机者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及时代购机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登记核查表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原件、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填写提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证明》。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原件或复印件等。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 6 种机具品目鼓励购机者通过农机化服务平台(手机APP)申请补贴。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补贴申领实行“先申请再建设、经验收才补贴”的程序进行。

5审验公示。县、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乡镇代购机者或购机者本人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重点对补贴额较大或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特殊情形进行核验监督。补贴机具经公示、核查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责任人要在公示结果栏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按批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在核查中,如发现虚假购机,将直接取消补贴。

6兑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受理的补贴机具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和对乡镇报送的资金发放明细表公示结果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兑付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直接支付兑付至相关对公账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7档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统一装档工作,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二、工业补贴政策

苍溪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政策依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苍府办发2021〕5号)。

联系单位:县经信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梅 5222239。

(一)奖励激励机制。 对当年新进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与上级奖励不重复享受),当年产值首次突破 1 亿 元、3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的企业, 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 1 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 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如当年已享受上级政策性资金,则不予奖励)。对建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修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 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工业园区厂房且已进规的企业,给予三年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对参与省、市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外1万元/次、省内5000元/次、市内3000元/次补助。(上述涉及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数据由县统计局提供)。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建立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工业企业与县财政存放资金挂钩机制。进一步壮大苍溪县农业融 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大该公司对县内涉农工业企业的担保比例,每年对县涉农工业企业的担保额力争达到20%,对担保贷 款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总额1%的补助, 补助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重视企业人才激励。 县委、县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 “十佳”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颁发“优秀企业家卡”,一次性奖励每位企业家3万元,享受县内就医绿色通道,安排健康体检 一次,可安排其直系子女在县城区公办学校就读。对企业新引进 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具备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且 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分两年兑现(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1万元);对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 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分两年兑现(第一年0.5万元、第二年 0.5万元)。

(四)大力减轻企业负担。 自来水建设基金按企业生产性用房免收,非生产性用房按 3 元/平方米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以企业 建筑实际投资额打捆收取, 其中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收取5000元、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 收取2万元。对企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免收检验费,生活垃圾服务费减半收取。构建港华燃气、四川燃气、昆仑燃气等多元 化天然气供应主体,适时引进售电服务公司,进一步降低用气、用电成本,工业用水价格不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三、商务补贴政策

苍溪县突破性发展商贸服务业九条措施

政策依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突破性发展商贸服务业九条措施(修订)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18号)。

联系单位:县商合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范云云5228576。

(一)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1)鼓励支持企业上限上规。年度新增为限上批发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为限上零售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为限上住餐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新增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新增1家入驻汽车产业园的限上零售企业或规上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新增限上、规上企业其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首年兑现50%,次年兑现50%),若享受1年就退库的,第2年不再享受余下的50%;若企业退库后,再重新上规上限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2)鼓励支持企业产值上台阶。

限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后,按每新增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1万元奖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后,按每新增5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后,按每新增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

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5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5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

3)鼓励支持产业延伸。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现代物流、仓储配送等商贸服务业,并另注册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且上限上规的,除享受上限上规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支持“个转企”“产转法”。限上、规上个体户年度内实现“个转企”,转型为公司化经营法人企业且成功上限、上规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个转企”奖金分2年兑现,其中首年兑现50%、次年兑现50%。“个转企”后,新增税收留存本级部分按一定比例对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企业在库期间的前3年对其奖励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兑现,资金来源不占用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指标;“产转法”成功上规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外贸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对贸易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外贸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特色餐饮业发展

鼓励组建餐饮行业协会,运作规范且年举办2次以上行业内竞赛活动的,每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利用本地食材开发新菜品,申报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各类厨艺比赛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补助,比赛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二等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外销本地农特产品年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行业协会或县内电商企业组织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报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8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市场拓展

当年参加县委县政府主办专业展会的企业每场次给予0.06万元补助;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活动的企业每场次给予0.1万元补助;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的企业每场次给予0.3万元补助;参加“万企出国门”活动的企业每场次给予0.8万元补助。对围绕我县支柱特色产业承办县级以上会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对承办单位每场次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一线城市开展苍溪红心猕猴桃、苍溪雪梨等本地特色优质产品品鉴会、推介会的,并经县委县政府审核批准的主办单位,每场次给予5万元补助,对推荐县内特色优质扶贫产品的,每场次再给予3万元补助。

 

财金互动政策

一、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

政策依据:《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苍农〔2021〕212号)

联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贺禹鸿5587814。

(一)贷款内容

1.贷款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返乡创业人员)。

2.贷款银行:县内已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农商银行、贵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

3.贷款利率:放贷利率为“≤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BP”,借款人可在此范围内与县内4家合作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且贷款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

4.贷款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5.办理流程:借款主体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到现场核实产业发展情况。重点核实农业产业是否真实存在、产业基地是否在本辖区内、产业现状是否基本良好、联结农户带动增收是否属实、产业规模与申贷金额是否匹配、有无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等行为,经核实人员现场取照并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现场核实情况表”,由乡镇政府领导签署产业核实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推荐。相关说明:首次申请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单笔贷款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现场核实、签字并现场取照;单笔贷款大于100万元的,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派人同步参与现场核实。已贷过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借款人再贷(还清贷款 1 年内)、增贷(规定总限额以下)、续贷或展期的,在符合银行申贷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重复提交审批资料,不再重新现场核实,由借款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产业现状、发展计划、借款用途、带动农户增收和还款承诺等事项),经村委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申请内容把关审核、签字盖章后,同时递交当前产业发展及其相关佐证资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推荐。

(二)贴息贴费

1.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实行财政补贴贷款利息和补贴担保费(分别简称“贴息”“贴费”)。

2.执行标准。贴息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中的LPR(市场报价基础利率)部分,贴费在年化担保费不超过0.8%以内据实补贴。

3.具备条件。借款人贴息贴费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推荐;

(2)必须经县农担公司担保; 

(3)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资金;

(4)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息还本;

(5)在期限内实现与监测户、脱贫户以及其他农户利益联结有成效;

(6)其他有关条件。

4.办理程序。贷款项目实施完工并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息还本后,借款人自行申请并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审批表”,借款人同步提交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凭证、担保费收据凭证、还本凭证、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中转账付款凭证及清单等相关资料;由产业基地所在村委、乡镇(或辖区主管单位)、放贷银行签署核实意见后,县农担公司提供担保清册,资料递交到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先收取利息和担保费,县农业农村局对借款人审核资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贴息贴费总额一次性打款给借款人账户。

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政策依据:《苍溪县金融服务中心 苍溪县财政局 苍溪县乡村振兴局 人民银行苍溪支行关于印发苍溪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苍金服〔2021〕12号)。

联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祁有恒5221931。县国资金融事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白东5222563。

(一)信贷内容

1.贷款对象:全县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但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乡镇满1年的除外。

2.贷款金额: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

3.贷款期限:3 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银行机构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 LPR,1年至3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做到“四有两好一项目”,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记录好,并选择了合适的创新发展项目。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6.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用机具等符合政策的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7.实施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8.贷款流程

1)评级授信

入户调查、评级授信。承贷银行按《苍溪县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表》逐项进行评议、授信,根据信用评定得分按25颗星划分授信等级,60分以下不授信。60—69分,信用评定为2星,授信限额2万元;70-79 分,信用评定为3星,授信限额3万元;80-89 分,信用评定为4星,授信限额4v万元;90分以上,信用评定为5星,授信限额5万元。

汇总上报。脱贫人口评级授信表确定的授信等级由乡镇分村审核汇总,承贷银行填写授信额度,并分别由承贷银行、县乡村振兴局、乡镇、村保存。

建立台账。承贷银行必须建立脱贫人口评级授信台账。

2)贷款申请、发放

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脱贫户在授信范围内向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并由承贷银行审议后签署意见。

贷前调查。由乡镇和村委会协助承贷银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信誉及生产技能、借款人生产项目实施计划及效益预测、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及用途、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

贷款审查。由承贷银行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不能以脱贫小额信贷的名义借新还旧和处理逾期及历史性欠款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不按要求发放贷款,政府不予贴息并取消合作。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银行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废逃债务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贷款审批。承贷银行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和贷款条件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后,进入放贷程序。

贷款发放。由承贷银行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对申请借款人发放贷款。

3贷款管理

贷款发放后,各乡镇、村风险控制小组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要协助承贷银行加强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监测、检查和管理,监督借款人必须规范使用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发展创收项目。鼓励党员、干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积极为借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以村(组)为单位对贷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公示。

承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偿还情况,每半年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专班提出监督检查情况或整改意见报告。

县国资和金融事务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苍溪支行等部门每半年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偿还情况至少进行1次督导检查。

4贷款偿还阶段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在乡村振兴衔接

资金中有限安排。

2.贴息额度和期限。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给予贴息,贴

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贴息比例。按照年利率不超过 5%的标准给予建档立卡脱贫 人口或边缘易致贫户贴息补助,贷款年利率低于5%的,按照实际 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按照贷款实际天数给予贴息。

4.贴息方式。采取直接贴息、按季贴息的方式,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报所在乡镇对贷款用途及贴息金额进行初步审核,再按季汇总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分别审核贷款对象和金额,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国资和金融事务中心,再由县国资和金融事务中心将贴息资金支付至承贷银行机构。对借款人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风险补偿

对符合规定的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予以分险。对按程序审核认定的贷款损失,继续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对贷款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启动分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条件及程序与扶贫小额信贷分险条件及程序有效衔接(参考县财政局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财金互动贷款贴息贴费分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苍财农〔2020〕34 号),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分险补偿范围。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机构按照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贷款人的债权,追索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办银行机构和分险基金账户。

)续贷展期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贷款及展期期限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3年。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脱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苍溪县2022年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及申报流程》(苍人社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33号)。

联系单位:县农民工服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伍翠华 5888197。

(一)支持对象:符合川财金2020〕30号文件要求的贷款贴息支持对象(含符合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象认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二)支持方式:财政贴息。

(三)支持标准:(1)个体:符合条件的个体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2)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若选择财政贴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四)办理流程:个体创业个体向所辖乡镇农民工服务中心提交贷款贴息申请→乡镇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办银行、村组干部进行实地核实→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备案→申请人到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复核审批→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季结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季度将贴息资金划入申请人账户。小微企业:向县农民工服务中心申请→向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贷款,同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按期到银行结息→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季度将贴息资金划入申请人账户。

四、园保贷

政策依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园保贷”促进融资增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5〕213号)。

联系单位:县经信局(苍溪县经开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韩金辰5222239。

(一)贷款主体“园保贷”试点产业园内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技术优势、成长性较大、信用记录良好、有融资需求但抵质押不能满足银行传统放款条件的企业。

(二)贷款银行:县内已签订“园保贷”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工商银行苍溪支行、邮储银行苍溪支行、苍溪农商银行)。

(三)贷款利率: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按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

(四)贷款金额: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可放大至1000万元。

(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2个月。

(六)办理流程: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园区管委会出具推荐函→管理公司评议并出具推荐函→银行独立审贷→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关于扎实做好金融助企纾困稳经济工作的通知》(苍银发2022〕12号)。

联系单位:人行苍溪支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陶枢婧5281265。

(一)支持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二)支持方式:贴息。

(三)支持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地方法人银行申办贷款并按期结息→各地向省级部门申报贴息→省级部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地方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地方法人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将贴息资金划转到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账户。

六、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苍财金2023〕22号)。

联系单位:县财政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燕5224137。

(一)支持对象:对参加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种养殖户(含种养殖企业)。

(二)支持方式:财政保费补贴。

(三)支持标准:对参加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种养殖户(含种养殖企业),财政部门按保费的75%左右给予保费补贴。目前我县已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险种共8个,具体包括肉牛、肉羊、种羊、猕猴桃、苍溪雪梨、水产养殖、核桃、育肥猪价格指数。

(四)办理流程:投保户缴纳自行承担的保费→保险公司开具保单→保险公司按季度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匹配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划转到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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